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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是地区性的人才开发社会团体,是由静安区域内中央部属市属区属机关企业单位及新经济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者所组成。

    第二条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沟通人才信息、活跃人才市场、更新人才观念、优化人才配置、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和跨区域的人才交流网络、推进整体性的人才资源开发、开展人才理论研究、宣传人事工作政策,为人事制度改革服务。

    第三条  协会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探索人才交流和智力流动的理论与实践,交流工作经验,推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静安区人事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传递人才余缺信息,牵线搭桥,建立和发展人才交流网络,沟通人才引进输出渠道,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潜力,为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改革服务。

2、传播人才政策,搞活人才管理,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对人才的开发、交、培训、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和探讨,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3、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促进组织人事干部间的交往和友谊。

 

第三章         

 

    第六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的团体和个人,提出申请后,报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审查、监督和参与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3、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人才需求信息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5、有介绍他人加入本协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尽力掌握人才与智力市场动态,积极向协会提供人才与智力流动信息,工作情况和研究资料;

    4、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能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审查理事会工作;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重要事项;

3、审议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组成。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4、审批吸纳会员和解除会员资格;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每3-6个月召开一次,组织协调各项活动的开展。理事会任期每届三年,理事改选,采取部分更选的方法。

第十二条  协会工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会秘书处设在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内。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为保证协会活动正常开展,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600元,由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会费专款专用,每年收支情况,需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协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00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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