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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才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是地区性的人才开发社会团体,是由静安区域内中央部属、市属、区属机关企业单位及新经济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者所组成。
第二条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沟通人才信息、活跃人才市场、更新人才观念、优化人才配置、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和跨区域的人才交流网络、推进整体性的人才资源开发、开展人才理论研究、宣传人事工作政策,为人事制度改革服务。
第三条
协会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探索人才交流和智力流动的理论与实践,交流工作经验,推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静安区人事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传递人才余缺信息,牵线搭桥,建立和发展人才交流网络,沟通人才引进、输出渠道,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潜力,为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改革服务。
2、传播人才政策,搞活人才管理,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对人才的开发、交流、培训、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和探讨,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3、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促进组织人事干部间的交往和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的团体和个人,提出申请后,报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审查、监督和参与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3、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人才需求信息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5、有介绍他人加入本协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尽力掌握人才与智力市场动态,积极向协会提供人才与智力流动信息,工作情况和研究资料;
4、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能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审查理事会工作;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重要事项;
3、审议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组成。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4、审批吸纳会员和解除会员资格;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每3-6个月召开一次,组织协调各项活动的开展。理事会任期每届三年,理事改选,采取部分更选的方法。
第十二条
协会工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会秘书处设在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内。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为保证协会活动正常开展,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600元,由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会费专款专用,每年收支情况,需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协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二00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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